農舍申請與指定建築線

談了很久的[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]修正案,可能會在近期公布(請參考新聞  遏宜蘭農舍氾濫學者:快修法  ;農委會:不能有人違法就把農舍全砍了),其中,第八條,第六項提及[ 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,應指示(定)建築線或臨接通道。]

關於指定建築線,依其法源有2:

1.依據建築法

第四十二條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,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。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,其寬度得不受限制。

第四十八條 直轄市、縣(市)(局)主管建築機關,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。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,從其規定。

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,直轄市、縣(市)(局)主管建築機關,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;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。

2.依據建築技術規則

建築設計施工編,第一章,第一條,三十六、道路: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(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)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。除另有規定外,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

 

以白話文來翻譯,就是要申請興建房屋,房屋所在之土地必須要臨接到[計畫道路][請注意,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]

在建築學理上,建築線所代表的意義,就是興建房屋所在地必須要能與公共道路連結在一起,讓水、電、資訊等民生必需的管路可以供給建築物的需要。而同樣的,建築防災、救援的可及性也因此可以確定。

 

實務操作上,在申請建築執照的行政程序中,有一[指定建築線]需要辦理。這個部分,依據各地方的自治條例,可能會有小部分差異,但大體上是一樣的,以新竹縣為例,依據[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]

 

  • 第 三 條  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文件:

一、地籍套繪圖:應描繪一個街廓以上,並應標明建築基地之地段、地號、方位、基地範圍及鄰近之各種公共設施、道路之寬度。

二、基地位置圖:應簡明標出基地位置、附近道路、機關學校或其他明顯建築物之相關位置。

三、現況圖:應標明地形、鄰近現有建築物、道路及溝渠,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地籍圖。

四、非都市土地應檢附土地登記謄本。

五、面臨現有巷道基地應檢附該巷道現況照片。

 

  • 第 四 條 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依下列各款情形認定之:

一、供公眾通行,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。

二、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

三、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,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。

四、本法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前,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,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、公共衛生、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者。前項第一款所稱供公眾通行之巷道,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:

一、巷道旁之房屋已編有二戶門牌以上,且編釘或戶籍登記逾二十年者。

二、該現有巷道土地登記地目為道,並有通行事實存在者。建築基地臨接之計畫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,其舖面、排水溝等公共設施尚未闢築完成者,申請建築應依規定辦理其出入通路及排水系統之拓築。

前項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規定,由本府定之。

 

再次進行白話翻譯,如果要蓋房子的土地所臨接的道路,不是[都市計畫道路],就需要由建築基地面前道路,在地籍圖上,沿著道路邊界一直畫線連結到都市計畫道路,這一路所經過的地方,如果是公有地,就需要檢附相關證明;如果是私有地,就都需要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書。

所以,[指定建築線]的規定,對於都市農地,影響比較小,因為大部分道路都已經過都市計畫通盤檢討,就算位於邊陲區位,要指定建築線,通常困難度較低。如果是山坡地,有時就會比較麻煩了,通常景觀視野比較好,也就意味著,要往上山走一段路,而這一段路所經過的土地,如果運氣不好,[指定建築線]會變成很痛苦的一段過程;碰到惡鄰,那可能就會遙遙無期了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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