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弟在FB上分享了東發條例的問題

又看到了公視的影音報導......

 

採訪記者說的好.........

是你政府占用人家的土地.......

黃縣長.....

我不認識你...但是當你說[政府到底要做多少?......]

我想要問的是......[政府到底做了些甚麼?你編列了預算補償就叫做事了?]........

搞清楚!這些人都是你的縣民....你的頭家....你所應該要疼惜照顧的.....

不然....當縣長是要做甚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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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真的這樣通過了............東發條例感覺上有一點"無法無天"

全台灣都跟進好了....直接把這些法都廢了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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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結至http://campaign.tw-npo.org/sign.php?id=2011012504202000

主旨:東發條例,請不要亂賣我們的土地!

 
連署訴求:

「家」要奉送給財團了!

百姓世代居住、墾荒,土地卻為國家所有
花蓮、台東的土地,竟有將近九成是「公有地」
花蓮七星潭渡假村、台東杉原美麗灣飯店,
這些驅趕住民、強佔人民公共財的故事,您聽過嗎?

水能載舟、亦能覆舟,
「東發條例」能夠造福花東民眾、也可能掠奪花東民眾!
其中的「公有土地條款」通過後,財團將更隨意拿走土地
人民恐怕連居住的「家」都保不住!

花蓮人、台東人一起站出來,
全台灣人民也懇請聲援,
「財團別搶我的地!把家園留給自己!」

詳細東發條例資料請見部落格: http://tungfa.blogspot.com/ (持續建置中)

 

我們的訴求: 

一、花東國有地是人民共有的財產 

◎請刪除以「公有土地作價」取代發展基金的條文。

 

 

二、刪除東發條例草案中第7~9條「亂賣國土」的條款(以下為條文重點) 

◎第七條 土地變更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之限制。

 

 

◎第八條 土地販售經營不受民意機關審查,排除土地法、國有財產法規定。

 

◎第九條 連「學校用地」等公用土地也可以給財團用,突破「國有財產法」。

 

三、東發條例應列公共參與的機制 

◎請保留由「東永小組」,重大建設計畫不應由縣政府全權決定,且專家學者、民間組織代表比例應不得少於二分之一。

 

◎草案不得牴觸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、21條之規定,使用原住民族土地必須詳加調查、諮商、取得原住民族同意。

 

◎反對密室協商,請公開協商過程,並針對「人民的需求」審慎擬定相關條文,而非以財團的需求來擬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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